【来源:市公积金中心】
【信息时间:2020/9/3 阅读次数: 】
一、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
为引导自住住房合理消费,抑制投资投机购房,促进徐州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,坚持“房住不炒”定位,结合我市房地产近年的发展趋势及价格走势,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行为,对《徐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》(徐公积金委规〔2019〕1号)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,已经5月9日徐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。
二、调整依据
1.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)
2.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《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》(GB/T51267-2017)
三、修改的内容
原《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“职工单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40万元,职工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。”调整为:“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。职工单方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50万元,职工双方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70万元。”
四、特别说明
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在全省和淮海经济区一直偏低。徐州市目前执行的最高上限是在2005年制定的,至今未作调整,原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上限已不能满足职工贷款的需求;群众诉求逐年增加,每年两会都有人大代表议案建议、政协委员提案来信建议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;徐州市公积金中心日常也不断接到省长信箱、市委书记信箱、市长信箱、12345热线转来的提高贷款上限的职工诉求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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